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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泰國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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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

國家

泰國 共4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合作

單位

4校,詳見附件一覽表

負責人名銜

詳見附件一覽表

擬聘

教師數

5

聘期

起訖

2020-07-012021-02-28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

人員

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請附證明影本),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

(2)
具備正確之觀念、良好之態度,對華語文教學及宣揚臺灣文化有高度熱忱,教學經驗豐富能獨當
一面,並能以生動活潑方式進行教學。

(3)
具泰語或英語之基本溝通能力。

待遇

稅後月薪

5000泰銖(未達泰國規定扣稅標準,不扣稅)

其他待遇

詳見附件一覽表學校提供待遇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500美元。
註:補助款由國內推薦學校依實際任教天數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工作

內容

詳見附件一覽表授課內容

教學

期間

注意

事項

詳見附件一覽表授課內容

授課

對象

詳見附件一覽表授課對象

申請

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2)
 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就讀研究所學生,請另繳交英文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或英文畢業證明正本。
(3)
 護照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4)
 照片兩吋一張及中、英文自傳;
(5)
 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2. 申請截止日:臺灣時間109417日下午5時前(郵戳為憑)。

3. 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 請將申請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由在臺就讀學校函送郵寄達「駐泰國代表處教育組」,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2) 郵寄地址: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Vibhavadi-Rangsit Rd., Talat Bangkhen, Laksi, Bangkok 10210, Thailand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

截止日

民國 109 04 17 17:00

備註

1. 本案係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補助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 獲聘教學助理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6. 錄取者於取得駐泰代表處教育組提供之學校聘函、信函及泰國教育部(或教育廳)核復准學校邀請公文正本後,需自行準備相關資料辦妥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赴泰(簽證費之收據請每人提供泰國學校一張歸墊)。抵達學校後,由校方安排在泰國做健康檢查及協助辦理在泰工作證等。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前要辦妥在泰工作證及延長簽證效期,辦妥後方能申請重入境許可返回臺灣休假,在泰居留期間每3個月要去居住地之移民單位報到。在泰逾期居留每日罰款為500泰銖,逾期90天內累計可罰2萬泰銖,罰款須自行負責。

7. 錄取者務必自行辦妥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如用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重新辦理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來泰國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詳見 http://www.tteo.org.tw/main/zh/):

A. 護照正本(至少六個月有效期)

B.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一份;

C. 二吋彩色白底頭部6公分至3.2公分大小照片一張(六個月內);

D. 泰國學校需發函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以確認聘僱此人信函正本並註明申請教書簽證類別(一個月內有效);

E. 泰國學校合約書正影本;

F. 泰國教育部核准之學校執照影本(經有權力之主管簽名蓋學校正章。註:於泰國公立學校任教者免繳);

G. 最高學歷證書正、影本;

H. 泰國教育部(或教育廳)核復准學校邀請公文正本;

I. 臺灣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需為三個月內有效期);

J. 英文版之個人工作經歷正本;

K. 簽證費2,300元。

8. 泰國學校在10月通常會有一個短假期(約1-2周),其餘時間除周末及國定假日外均需上班。在泰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及獲泰方任教學校之同意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否則可能衍生被學校扣薪資及須賠償相關費用之情形。

9. 華語文教學助理實際負責課堂教學,部分泰方學校到任初期將指派一名專業教師協助華語文教學助理瞭解學校狀況及上課需求。

10.  所提供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確實提供英文版。

11.  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裙子不可過短),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T-Shirt)。

12.  如有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電郵: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66 2 1193555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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