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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年選送華語教師赴馬來西亞國立大學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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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

國家

馬來西亞 Bangi

合作

單位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馬來西亞國立大學

負責人

名銜

馬來西亞國立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資深經理Ms. Norashikin Ibrahim

擬聘

教師數

1

聘期

起訖

2020-02-012021-01-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

人員

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待遇

稅前月薪

稅前1,000-1,200(視工作經驗而定)馬幣

其他待遇

1. 提供具電腦設備的辦公室
2.
可使用大學圖書館之通行證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3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

內容 

1.大學華語課程(初級、中級、高級),每週6-15小時
2.
協助華語領域相關研究工作

教學

期間

注意

事項

須配合遵守當地教育法規及文化禁忌

授課

對象

大學生

申請

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護照。
(2)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SkypeLine 帳號)。
(3)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4)
英語能力相關證明。
(5)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正本受文者為「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副本收受者為「教育部」。

2. 請於臺灣時間10811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檢具上述文件,除學校公函外,其餘資料請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以下電郵: malaysia@mail.moe.gov.tw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 ) 登錄註冊,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

截止日

民國 108 11 01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聯絡人:白秘書博文
電郵:malaysia@mail.moe.gov.my
電話:+603-2162-3228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1號4樓;電話:02-2351-1385;傳真:02-2341-7064; EMAIL:wcla.cec@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