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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8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波蘭盧布林天主教大學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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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

國家

波蘭 盧布林Lublin

合作

單位

天主教大學

負責

人名銜

prof. Antoni Debinski

擬聘

教師數

1

聘期

起訖

108-10-01109-07-12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

人員

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待遇

稅前月薪

聘期內每日稅前生活津貼60茲羅堤。

其他待遇

免費提供學生宿舍。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工作

內容 

1.授課名稱:綜合華語。
2.
授課時數:依學校所排課表授課,每週約6-9小時。
3.
行政義務: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需上課及備課,協助準備測驗及評
,批改作業及考卷。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校內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
戶籍相關資料影本;
(2)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
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郵地址);
(4)
學校成績證明影本;
(5)
其餘有助審查之資料;
(6)
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請於臺灣時間108531日前,由學校公函推薦送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
初審僅需電子檔,上述申請人資料之電子檔需同時傳送予2130081@gmail.com,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4MB,以免無法寄達,並利於轉寄擬聘大學,逾期不受理。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
華語教學人員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劉如芳秘書
電郵:2130081@gmail.com
電話:+48-22-213-0081
地址:30th Fl., st.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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