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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年選送華語教師赴斯洛維尼亞盧比安那大學漢學系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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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

國家

斯洛維尼亞

合作

單位

盧比安那大學漢學系

負責人

名銜

Assist. Prof. Mateja Petrovcic

擬聘

教師數

1

聘期

起訖

109-09-01110-08-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

人員

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中文教師的必要條件:具實際華語教學經驗一年以上。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具碩士學位或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並專精中國文化社會研究者尤佳。

(2) 英文說寫流利、溝通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3) 具中文教學法、應用語言學或相關科系學士學位以上者。

待遇

稅後月薪

330歐元

其他待遇

盧比安那大學提供當地住宿、教材實物補助、居留許可費用與健康保險。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斯洛維尼亞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67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

內容 

每週授課至少810小時,課程內容主要為學士班一、三年級語言練習課、會話課、語言課,亦將視情況請教授碩士班中國文化與社會課程,另須配合協助行政事務。

教學

期間

注意

事項

授課

對象

盧比安那大學亞非系所漢學系學生及亞非所碩士班學生

申請

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

(2) 教學計畫書;

(3) 符合上述教學人員資格之學位證書、教學證明等文件;

(4) 對外華語教學經驗證明;

(5) 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初審僅需電子檔,請於臺灣時間109315日前,將申請資料掃描或照相成「電子檔」寄達「駐奧地利教育組」bildung@taipei.at ,逾期不受理。(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3 MB,以利轉寄擬聘大學。)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民國 109 03 15 00:0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本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王湘月組長

電郵:bildung@taipei.at 

電話:+43-1-212-47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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