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求才訊息教育部109年選送華語教師赴波蘭歐波爾大學任教詳情請點選 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 查詢 任教國家 波蘭 歐波爾 合作單位 歐波爾大學 負責人名銜 副校長Dr. Janusz Slodczyk 擬聘教師數 1名 聘期起訖 109-10-01至110-09-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英語流利; (3)學士或碩士階段主修語言學或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並取得學位文憑; 待遇 稅前月薪 3,205茲羅堤(需繳納13.71%社會安全險、9%健康保險及所得稅) 其他待遇 免費單人房住宿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1.授課教材:實用視聽華語教材及自編補充教材。 2.授課時數:依學校所排課表授課,每週約12-15小時。 3.行政義務:參與華語文領域相關教學計畫,準備測驗及評量,批改作業及考卷,協辦文化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歐波爾大學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提醒): (1)申請信(a cover letter); (2)中英文履歷表(含國內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 (3)畢業文憑影本; (4)英語能力證明影本; (5)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 (6)教學計畫書; (7)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初審僅需電子檔,請於臺灣時間109年4月30日前,將申請資料之掃描電子檔寄達「駐波蘭教育組」2130081@gmail.com,逾期不受理。(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3 MB,以利轉寄擬聘大學。) 3.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17:0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本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劉如芳秘書 電郵:2130081@gmail.com 電話:+48-22-213-0081